6 月 10 日,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龙里县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杨卫东受贿一案。对杨卫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杨卫东受贿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被告人杨卫东利用担任龙里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他人所在公司在药品耗材和医疗器械配送、项目承接、服务外包、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525 万余元。
龙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杨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大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杨卫东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龙里法院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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