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15小时前
年假“过期作废”?企业不安排休年假被判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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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李超强)我国劳动立法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司法实践中发现,还有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严格落实这一制度,引发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纠纷。

刘天系某公司员工,因离职时尚未休完在职期间的带薪年假,双方协商无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刘天未休年假工资 2.9 万余元。刘天诉称,2015 年入职某公司,2022 年从该公司离职。依据工作年限,2018 年之后每年可享受 10 天年假,但仅在 2020 年休了 4 天年假,2022 年休了 7 天年假,其余时间未休年假,故要求该公司支付 2015 年 4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9 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刘天要求支付 2020 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不跨年安排年假,员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废,刘天未休的年假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故公司不同意支付刘天未休年假工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2 年 11 月刘天申请本案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2019 年及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某公司的时效抗辩理由予以采纳;根据刘天 2022 年在职期间进行折算,刘天已经休完 2022 年的年假;对于 2020 年、2021 年的未休年假工资,虽某公司主张根据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废,但不支付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公司应支付刘天 2020 年和 2021 年的未休年假工资 29593.49 元。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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