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0 日,东北证券(000686.SZ)公告了一起诉讼事项的进展,事涉其与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敦化农商行 ")的诉讼纠纷。
东北证券称,其于 6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再审申请。本次诉讼事项对该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上述公告显示,涉案金额为本金约 2.94 亿元及相应利息。
2021 年 5 月 19 日,原告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 " 东北证券长盈 4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下称 " 长盈 4 号 ")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 4.72 亿元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北证券提起诉讼,要求东北证券予以赔偿。
" 长盈 4 号 " 由东北证券作为管理人于 2013 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东北证券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 昊融集团 ")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 3 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 8000 万股吉恩镍业(600432.SH,已退市)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 " 长盈 4 号 " 资产受益权转让给敦化农商行。
2017 年 4 月,因昊融集团在 " 长盈 4 号 " 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东北证券为被告提起诉讼。
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2018 年 11 月 2 日,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东北证券以案涉 800 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诉讼案件终结后,2021 年 5 月,敦化农商行又针对东北证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予以赔偿。
2023 年 11 月 17 日,东北证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敦化农商行 2.94 亿元及利息。
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东北证券就该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4 月 16 日,东北证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敦化农商行的起诉。最终,东北证券无需支付这笔 2.94 亿元的高额赔偿款。
敦化农商行因不服二审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这起持续了八年的纠葛落幕,敦化农商行想跟东北证券讨要的 2.94 亿元赔偿金终是 " 一场空 "。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