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4 年第 26 批次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4 年第 26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 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 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5〕138 号。
3. 批准时间:2025 年 6 月 19 日。
4. 批准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
2. 位置:东至前进大街;南至规划丙九路;西至规划芳草街;北至朝阳区与南关区行政界(具体界线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3. 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面积 19.8738 公顷,其中农用地 19.8738 公顷(旱地 13.0342 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 一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 号)执行。
单位:公顷、万元
地 类 | 面 积 | 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 计 |
耕地 | 13.0342 | 65 | 169.4446 | 677.7784 | 847.2230 |
林地 | 6.8396 | 65 | 88.9148 | 355.6592 | 444.5740 |
合计 | 19.8738 | 258.3594 | 1033.4376 | 1291.7970 |
(二)地上附着物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收实施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 长春市南部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 > 征收决定》(长朝府发〔2024〕5 号)《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 长春市永春现代生物医药城项目 > 征收决定》(长朝府发〔2024〕6 号)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以货币结合社会保险等方式安置。
五、其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 60 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6 月 25 日
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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