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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从越博动力案看监管升级 治理财务造假需打破相关“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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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6 月 27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已退市近一年的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财务造假细节被公之于众。经证监会调查,2018~2022 年,越博动力涉嫌累计虚增收入约 9.46 亿元,涉嫌累计虚增利润总额约 2.43 亿元。证监会拟对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合计 3080 万元罚款,并对其中两名主体采取 8 至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此次财务造假事件中,李占江作为 " 首恶 ",于 2015 年至 2022 年 12 月担任越博动力董事长、总经理,并在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代行董秘职责。他决策并组织实施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还将越博动力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股份质押款,且对上市公司隐瞒该信息。最终,证监会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处以 1350 万元罚款,并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然而,上市公司及李占江等责任主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仅仅是追责的开端。后续,他们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则,在 2018 年年报业绩预告至 2023 年 4 月更正财务数据期间,买入越博动力股票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均可索赔,且索赔金额通常远高于行政处罚金额。

以獐子岛财务造假案为例,上市公司仅被罚款 60 万元,时任董事长吴厚刚被罚款 30 万元,但投资者索赔金额一度超过 1 亿元,获赔金额在千万级别。康尼机电因并购交易存在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罚款 30 万元,为应对投资者诉讼,公司计提了高达 1.44 亿元的预计负债,起诉的投资者中不乏诺德基金这样的机构。康得新案更是典型,公司及实控人钟玉分别被证监会罚款 60 万元和 90 万元,而投资者索赔金额却超过 50 亿元。

刑事责任方面,证监会明确表示,若越博动力财务造假案存在涉嫌犯罪情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前,金亚科技、康得新等案的实控人均已获刑。今年 3 月,公安部公布的 5 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中,有 4 起涉及财务造假,且涉案关键人员均被作出有罪判决。在 " 行刑衔接 " 的严监管环境下,若越博动力相关人员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越博动力造假案的处罚还具有一项标志性意义——首次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在越博动力财务造假期间,贺靖、于懿二人知晓越博动力有 " 冲业绩 "" 做大业务 " 的意图,按照李占江的请求和安排配合造假,分别 " 贡献 "9106.13 万元和 2.7 亿元的收入。最终,贺靖、于懿分别拟被罚款 30 万元和 200 万元。

财务造假之所以屡禁不止," 帮凶 " 的配合是重要原因。这些看似会计凭证齐全、无关联方的交易,使造假行为更具系统性和隐蔽性,积累的问题也更为严重。财务造假的 " 首恶 " 多为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等 " 内部人 ",他们因巨大的非法利益甘愿冒险。但对于 " 帮凶 " 而言,配合造假所得利益远低于 " 首恶 ",只要提高违法成本、严格执法,有限的收益将对应巨大的风险,配合造假便失去意义。一旦缺少 " 帮凶 " 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难度将大幅增加,这为破除财务造假 " 生态圈 " 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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