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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车祸患者拒绝治疗,死亡后医方赔偿83万!脑梗病人凌晨独自离院,2天后发现遗体,医院承担10%责任!医生被逼得干啥都需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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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患者就医后拒绝治疗,坚持出院

死亡后医方赔偿 83 万!

近期,两起涉及医疗的案件令人深思。

根据司法部门公布的裁判案例,2025 年 4 月 30,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车祸患者就医后拒绝检查,死亡后医方赔偿 83 万,医生群体讨论激烈。

根据案由显示,赵某伟(男,1976 年 1 月 18 日出生)在驾车时因意外导致腹部不适,在甲医院住院治疗,住院 6 天后要求出院,回家后,病情持续未有好转,且有加重,伴有腹痛呕吐。

赵某伟于一个半月后再次入住甲医院进行治疗并手术,而后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在甲医院昏迷了十几天后,甲医院告知苏醒希望较小。家属综合考虑后将赵某伟转入乙医院继续治疗,15 天后,赵某伟心脏骤停后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一纸诉状将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患者家属认为,赵某伟因车祸导致腹部疼痛,无明显外伤或者严重病情,却在甲医院治疗中持续昏迷不醒,在转至乙医院又治疗了 15 天,终未能保住生命,甲医院在为赵某伟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和未尽之义务,乙医院对赵某伟的死亡也应有一定责任。

对此,甲医院认为:赵某伟去世是其不配合治疗甚至消极治疗,任由疾病发展,导致恶化,最终去世,赵某伟第一次住院不符合出院标准,坚持要求出院,我医院建议其继续住院治疗,这在出院记录中、病程记录中有所体现,但患者出院后没有到其他医院治疗。

乙医院则认为:本案件与我医院并无关联。我院对赵某伟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病历虽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诊疗的规范与正确。我医院已经书面告知赵某伟家属尸检的必要性,但家属明确拒绝,应承担不利后果。

后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甲、乙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均无因果关系。乙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甲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需要具体分析。

一、甲医院仅在患者入院当日给予患者腹盆部 CT 检查,后又给予患者两次腹部 B 超检查,且两次 B 超检查均提示患者腹腔积液存在,而后直至患者出院,甲医院的病程记录中均未记载给予患者复查腹部 B 超的医嘱,亦并未记载患者拒绝检查的情况,医院检查不充分、医嘱告知不充分。闭合性腹部损伤的诊断相对困难,须仔细鉴定单纯性腹壁挫伤和腹内脏器伤,正确的诊断有赖于仔细询问病史和反复定时进行检查,如生化检测、X 线检查、腹部 B 超、腹部 CT 等。

二、患者对自身疾病情况认识不足,其入院时存在腹腔积液的情况,甲医院要告知患者相关辅助检查的必要性、拒绝检查的风险、出院的风险。但现有鉴定材料中,甲医院仅在病程记录中记载 " 建议其继续住院治疗 " 显然这种告知是不够充分的。

三、现有病历记载,患者第二次入住甲医院当天 6:30,患者突然昏迷,肢体末梢凉,SpO2 测不出,血压测不出,已处于休克状态,医方给予了补液、吸氧、去甲肾上腺素、参附抗休克治疗,至 8:30 离开 ICU 前往手术室时,患者的无创血压和末梢血氧测不出,仍处于休克状态。医方所谓的 " 患者进入手术室建立动脉置管后,监测血压 75.45mmHG",仍是休克血压,实为 " 复苏不充分 "。

最终,2025 年 4 月 30,法院根据导致赵某伟发病的原因、病情发展等情况,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在案证据与当事人陈述,酌定甲医院的过错责任比例为 30%,赔偿 830907.68 元。

脑梗老人凌晨独自离开医院,

2 天后,遗体在 3.5 公里外被发现

医院承担 10% 责任

另一起案件也令人惊讶。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江苏宿迁市陈某某是一名孤寡老人,日常生活由其三位弟弟照料。2023 年 8 月 5 日,陈某某因头晕头痛并伴有言语不清等症状,被弟弟送往宿城区一家医院就医。经检查,陈某某患有脑梗死、眩晕综合征及高血压 3 级,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经评估给予二级护理。

住院两天后,陈某某的弟弟去医院送饭,发现陈某某并不在床位。调取医院监控录像后发现,8 月 7 日夜里 1 点 40 分左右,陈某某在住院部走廊内走动;2 点 30 分左右,陈某某出现在医院大院内;3 点左右,陈某某走出医院大门。

8 月 7 日 9 点 50 分左右,宿城某医院报警。

8 月 9 日,在距医院 3.5 公里左右的村庄田间,有人发现了陈某某的遗体。经警方认定排除他杀,但未作进一步尸检,具体死因不详。

患者自己跑出了医院,最终死亡,陈某某三位弟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2025 年 4 月 17 日,该医疗案件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陈某某在医院的病程记录第一页载明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医院应安排护理人员每两小时巡视患者,却未能及时发现病患外出,错过寻找病患的最佳时间,最终导致病患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 397038 元、丧葬费 63810 元、交通费 1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50000 元。

医院则表示:根据《住院患者外出风险告知书》及家属签字文件,其中 " 患者及家属注意事项 " 一栏处手写载明:" 患者住院期间由于年纪较大,脑血管疾病需要专人陪护 "。

患者离院出走身边无家属陪护,家属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患者和家属以上行为均属于不配合医疗诊疗行为,发生后果完全是原告责任。我医院是普通综合医院,不是专科医院,对于病人没有监护权利。患者家属未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患者走失的直接原因,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图源于紫牛新闻

经过审理,法院则认为,陈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医院未能在有效时间内充分履行患者走失后联系家属、查找患者、报警等合同义务,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陈某某死亡的风险和可能性。但是,患者陈某某及其亲属亦存在重大过错,只要患者陈某某不在深夜私自离院,原告做到专人陪护,患者陈某某就不会置于在院外死亡的危险境地之中,其死亡的风险就可以从源头上得到防范。

综合双方之间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为患者陈某某深夜私自离院、原告未专人陪护,对患者陈某某的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最大,医院的违约行为对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较小。

最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医院承担 10% 赔偿责任,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51184.8 元。

风险告知书要尽可能多签

哪怕有了官司,也能少赔点

对于第一个案件,我们要说说患者的自主权。在临床工作中,患者自主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则,患者确实有权决定自己的治疗方式,包括是否接受某项检查、是否住院出院,患者有这项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完全坐视不管,任由患者自行决断,因为医院无法免除因患者拒绝治疗而产生的责任。

这是因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责任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评估和诊断,还要对患者的治疗进行总体把关。即使患者拒绝某些检查,不愿意治疗,作为首诊医生,也应通过其他手段尽可能了解患者的病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不能弃之不理。

如果医生的一切努力都无效,医方应充分告知患者拒绝检查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确保患者在做出决定时具备充分的知情权,医院还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和签字确认制度,在患者拒绝检查或治疗时,医院应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并明确记录拒绝检查的情况。

上文中,甲医院赔偿 83 万是惊人的,鉴定机构也说甲医院的医疗过错和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可就是因为做的检查不仔细,患者要出院,医方未充分告知风险,竟也承担了 30% 的责任。

这就带来了一个经验,如果以后患者不愿意治疗了,不接受某项检查或者要出院,那就让他签尽可能多的风险通知,这样就算以后有官司,也能少赔点,现实就是如此呀。

在第二个案件中,我们很悲伤地看到医院居然也承担了 10% 的责任,在以往这种患者擅自离院的案件中,如果医院能提供明确、详细的证据,证明是患者执意要离院、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是可以免于赔偿的。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患者请假离院的法律风险太大,自不可取,医院也绝不能同意!患者若执意离院,目前的普遍做法是与患方签署《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其中主要包括告知风险、责任规避等条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具有限制患者自由的权利,但应尽到劝阻告知义务。

所以,无论如何都不能同意住院患者擅自离院,患者若执意离院,医方要保留证据。若医院不能提供患者执意、自愿离院的证据,医院要担责。为了有足够的证据,住院后立刻签署《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是最稳妥的。

撰文 | 阿拉斯加宝

编辑 |   阿拉斯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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