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多啦
来源 | 华夏能源网
华夏能源网(公众号 hxny3060)获悉,7 月 7 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的通知。
《细则》提到,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细则》还提到,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在 2025 年 1 月 23 日 ( 含 ) 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但无法于 2025 年 5 月 1 日 ( 含 ) 前建成投产,需变更备案为集中式光伏项目。
变更备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如在 2025 年 5 月 1 日 ( 含 ) 前已取得接网意见,视为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无需另行申报,该类项目上网模式可选择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细则》还明确,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交流侧装机容量在 6 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 6 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具体见下: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国网浙江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探索构建新型能源体系,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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