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湖北仙桃某小学的教师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他在刑满释放后不久,被教育部门开除。去年 6 月,他在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请求确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外,还向学校索赔 17 万余元。
7 月 8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齐某上诉,维持原判。在此之前,一审法院以齐某诉请超过仲裁时效、无法律依据等为由,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小学教师刑释后被开除
起诉学校索赔 17 万余元
据汉江中院及仙桃市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书披露,49 岁的齐某是仙桃市人,在被开除前系仙桃某小学教师。2019 年 11 月,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10 日。
一审法院认定:1997 年 8 月,齐某分配至仙桃某小学,属事业编制人员。2020 年 6 月 28 日,他被警方抓获,同年 10 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在他刑满释放后,2021 年 4 月 14 日,仙桃市教育局决定给予他开除处分。
此前的刑事判决书载明,齐某被民警抓获时,身上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 " 麻果 ")13.38 克、甲基苯丙胺(俗称 " 冰毒 ")1.51 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法院还查明,去年 6 月 28 日,齐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他与仙桃某小学自 1997 年 7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学校应向他支付未办理失业保险缴纳手续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 71280 元、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赔偿金 18528 元,补发 1997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工资定级表上所有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81264 元,合计 17.1 万余元。
此外,他还要求学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他进行工伤认定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申请未获受理后,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与仲裁请求基本一致。
另查明,齐某在仙桃某小学工作期间,学校为他缴纳 2014 年 10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5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的工伤保险、2007 年 8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学校未为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向齐某发放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间的工资。其中,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9 月,齐某的核定月工资为 2592 元;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3 月,齐某的核定月工资为 3617 元。
法院:
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仙桃某小学属事业单位,齐某分配至该小学,属事业编制人员,其与学校之间的争议系人事争议。因此,齐某要求确认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仙桃某小学未为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齐某在被开除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学校应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齐某可领取 2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其主张 2 倍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业保险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仙桃市教育局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决定给予齐某开除处分后,齐某与仙桃某小学之间的人事关系终止,齐某应不迟于 2021 年 6 月 14 日前办理失业登记,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知晓学校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仲裁时效期间从 2021 年 6 月 14 日起计算。齐某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对齐某要求学校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对于齐某主张学校支付工资差额,法院认为,齐某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主张权利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齐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齐某主张的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赔偿金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但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减少劳动者失业期间的生活负担,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使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不中断,该费用并非支付至个人,故对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齐某诉请仙桃某小学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他进行工伤认定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不属法院人事争议处理范畴,法院不予处理。
据此,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齐某提出上诉。他在上诉时称,自己是体育教职人员,缺乏法律知识,不清楚仲裁时效的具体规定和时效的计算方式。
二审法院认为,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今年 5 月 30 日,汉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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