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拿走公司两瓶洗手液用于清洗自家小车,广西玉林一名入职 4 年的收费员小林被公司开除。
近日,大象新闻 · 大象帮接到小林及其律师的求助电话,称公司因两瓶价值不足 10 元的洗手液将其认定为严重违纪并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欠妥。此外已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后,仍对该行为施加重复乃至加重的处罚,显属不当。
据了解,小林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入职广西某投资集团玉林公司 ( 以下简称玉林公司 ) 担任收费员。2024 年 6 月,公司发现放置在本部食堂门口洗手台的洗手液多次丢失,经调查发现,6 月 21 日和 6 月 30 日,小林两次私拿洗手液清洗自己的小车,并将用剩的洗手液留在自己的车里,未放回原处或者归还给公司。
玉林公司随后约谈小林,小林承认了私拿行为并归还剩余洗手液,但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小林称 " 拒绝签字是怕加快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4 年 7 月,玉林公司取消了小林当月的月度绩效工资。同年 11 月起,公司多次通知小林补签《谈话记录》和《谈话录音音频》,但小林都拒绝签字。后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同年 12 月 18 日向小林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并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2025 年 1 月,小林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以下简称仲裁委 ) 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其经济赔偿金 3.75 万余元,并索赔 2024 年年终绩效工资 2.17 万余元及 2024 年 12 月工资 2500 元。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
随后,小林上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也被驳回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林私拿公司的两瓶洗手液价值虽小但其性质仍为公司财物,其行为既违背了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又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7 月 17 日,记者联系上玉林公司人事负责人,对方表示法院已有一审判决。
目前,小林的代理律师称正在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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