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07-31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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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31 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如下

↓↓↓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持续优化服务质效,积极应对业务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贷款发放后半年内提前结清贷款的情形及处理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如遇重大灾祸、买卖纠纷等)贷款发放不满半年需要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需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贷款银行及贷款审批部门核实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贷款银行报信贷管理处审批后,为借款人办理提前结清。

《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由贷款银行在中心系统扫描后留存归档。

二、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及处理

提前结清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贷款发放半年内提前还款的流程进行处理,提前收回贷款,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

(一)二手房未完成转移登记的;

(二)因业务系统贷款信息有误,须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的;

(四)受政府规划变更影响,解除买卖合同的。

三、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缴存基数小于等于个税起征点(当前为 5000 元)的,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高于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能够反映其实际收入的近 6 个月银行流水或个税纳税证明,如无法提供的,缴存基数按个税起征点认定。

四、征信报告有效期要求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有效期为 3 个月,贷款审批时,征信报告不能超过有效期。

五、军人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借款人或配偶申请过军人公积金贷款的,其军人公积金贷款次数计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总次数。

六、对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处理

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有未解除的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七、劳务公司缴存职工贷款申请资料简化和收入认定

劳务公司缴存职工(含劳务派遣、人才代理和劳务公司员工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需再提供劳务合同、社保证明和用工关系证明等材料,其收入核定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标准。

八、贷款非逾期标记处理

2020 年 8 月 14 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近 5 年存在 6 次及以上逾期记录的,对其中非借款人恶意逾期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核实后,提交信贷管理处审批并进行系统非逾期标记处理。

对非逾期标记的逾期记录,贷款审批时,视同正常还款。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7 月 31 日

来源 / 古都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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