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铜川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 " 守护消费 " 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现发布 2025 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铜川新区某建材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案
2024 年 11 月 28 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 显示铜川新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DRCP Ⅲ 1000×3000, 生产日期 / 批号为 2024-09-03/20240903-0904 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外压荷载项目不符合 GB/T11836-2023 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铜川新区某材有限公司共生产规格型号为 DRCP Ⅲ 1000×3000, 生产日期 / 批号为 2024-09-03/20240903-0904 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16 根,每根 1800 元,货值共计 28800 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销售以上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无违法所得。铜川新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铜川市耀州区某潮服工作室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 年 2 月 17 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铜川市耀州区某潮服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作室经营场所有标注耐克、大鹅、阿迪达斯品牌的鞋子 13 双,棉服 1 件,且无法提供相关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查:该工作室销售的耐克鞋、阿迪达斯鞋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左右通过微商进的货,耐克鞋购进 8 双,进价 114 元 / 双,售价 150 元 / 双;阿迪达斯鞋购进 5 双,进价 115 元 / 双,售价 160 元 / 双,以上商品未销售;大鹅棉服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左右从广州购进,购进 2 件,进价 350 元 / 件,以 480 元 / 件销售 1 件。货值 2960 元,违法所得 130 元。经鉴定,上述商品侵犯了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铜川市耀州区某潮服工作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的规定。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4 年 11 月 14 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投诉举报称:" 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退热凝胶,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注内容与该产品备案信息不符 "。经查,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生产的上述 13 批次(规格)医用退热凝胶,其产品说明书、标签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 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铜川新区某饺子馆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 年 6 月 11 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铜川新区校园周边某饺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该饺子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 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铜川市王益区某蔬菜店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 年 11 月 7 日,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管局对王益区某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2,4- 滴丁酸钠盐等 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 11 月 7 日以单价 2.6 元 / 斤购进韭菜 17.7 斤,当日已全部售完,销售价 3.5 元 / 斤,销售金额 61.95 元,违法所得 61.95 元。王益区某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小,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 , 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韭菜的进货票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王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来源:铜川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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