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乙去世后,其儿子费某甲基于继承起诉继母舒某,舒某查询发现丈夫费某乙生前向费某甲转账了 233 万余元。因此,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款项行为,判令费某甲返还舒某 233 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 月 6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费某甲向舒某返还 205 万元。
▲图据 IC photo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显示:舒某与费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登记结婚,费某甲系费某乙与前妻邱某之子,费某乙与邱某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离婚,费某甲由邱某抚养。
2024 年 5 月 1 日,费某乙在家中死亡。费某甲自述 2014 年至 2019 年在大学上学,其中 2016 年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期间在美国留学。舒某主张费某甲返还 2018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期间费某乙向费某甲转账的 233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费某乙于 2024 年 5 月 1 日死亡,舒某自述费某甲基于继承将其起诉,舒某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发现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从而起诉主张撤销。费某乙向费某甲的转账虽然基于父子关系,但数额较大的部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费某乙未经舒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费某甲,构成无权处分,故对费某乙向费某甲部分转账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经法院审理,费某乙对费某甲赠与的 205 万元,主要用于费某甲购买商品房交纳房款,且数额较大,未经舒某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费某乙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部分的赠与系基于亲情的自愿,且系对子女的关心关爱和帮扶,故对费某乙处分属于舒某财产部分的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费某甲向舒某返还其中的 102.5 万元。
2016 年至 2019 年 8 月前,费某甲在国外留学期间,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主要基于父子关系赠与其完成学业,故舒某主张费某甲撤销并返还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 1.6 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剩余的 27 万余元,每次转账均数额不大,且主要用于帮扶子女,且系费某乙基于亲情的自愿,不应撤销并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费某乙对费某甲 205 万元赠与行为中 102.5 万元部分予以撤销;费某甲向舒某返还 102.5 万元;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4941 余元。
一审判决后,舒某、费某甲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费某甲应当返还的赠与部分属于舒某与费某乙的共同财产,具体分配问题,与案涉赠与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直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处理不当,该院予以纠正。
另外,基于父子关系,费某乙生前在费某甲出国留学和回国就业及日常生活中的转账行为,虽未征得舒某同意,但并不违反父亲赠与儿子财产的一般常理,且舒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费某乙向费某甲的赠与行为系恶意串通转移共同财产,故舒某要求费某甲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欠妥,该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舒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费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今年 7 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即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4941 余元;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费某乙对费某甲 205 万元赠与行为中 102.5 万元部分予以撤销,为撤销费某乙向费某甲赠与的 205 万元;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费某甲向舒某返还 102.5 万元,为费某甲向舒某返还 205 万元。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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