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上万余元报名费,就能让孩子身着奢侈品牌服装走 T 台,成为朋友圈最靓的崽,不少家长为此心动。但光鲜背后,秀场里闪烁的奢侈品标志可能从未获得品牌授权。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借组织奢侈品牌走秀名义敛财的李某提起公诉。从厘清服务商标侵权的法律定性,到精准核查违法所得数额,再到穿透式审查确定犯罪主体,检察官抽丝剥茧,让这场童模走秀骗局水落石出。
李某注册成立某影视传媒公司 A 公司,主营业务是与童模机构合作组织走秀活动。2023 年至 2024 年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李某组织多场含有奢侈品牌注册商标的儿童时装走秀活动,并收取报名费用。家长交的报名费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换来的是孩子身着奢侈品牌服装亮相的机会。活动中,李某全程未获品牌授权,却在宣传海报、活动现场大屏及社交平台视频中大肆使用奢侈品牌 Logo。
直到 2023 年 12 月,D 品牌发来律师函,李某才停用该品牌 Logo,但仍继续使用其他品牌商标。2024 年 4 月,G 商标品牌权利人报案,李某的侵权行为浮出水面。同年 8 月,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商标主要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用于标识和区分有形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例如第 25 类的服装鞋帽,保护对象针对实体商品。服务商标则用于识别服务的提供者,例如第 41 类教育娱乐,保护对象指向无形服务。根据 2021 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服务商标已被正式纳入刑法保护范畴。
本案侦查初期,承办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查核走秀活动侵权事实过程中,发现在李某自行主办的走秀活动中,其直接使用涉案品牌 Logo 进行宣传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可能构成对注册服务商标的侵权,具体侵犯哪一类商标权,需要进一步审慎核查。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据此,检察机关当即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核查涉案品牌在上述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及有效期限。
经查证,涉案的奢侈品牌均在第 41 类 " 组织时装表演 " 服务上注册了服务商标,其中有 2 个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完整覆盖了李某举办侵权活动的全部期间,另有 1 个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仅涵盖部分走秀时段。
随着商标权属及效力问题的厘清,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李某在未经奢侈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组织的童模走秀活动中,擅自使用上述品牌的注册商标开展走秀服务,刻意营造与品牌相关的商业氛围,以此吸引参与者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对上述 3 个奢侈品牌在第 41 类 " 组织时装表演 " 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若情节严重,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此外,鉴于童模走秀活动涉及到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特别关注未成年人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检察官根据提取的活动资料及家长证言,重点核查活动时长强度、场地安全条件等要素,未发现未成年参与者休息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明确李某的行为侵犯服务商标后,如何精准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是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关键,也是检察官面临的又一难点。
为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一方面,依法调取 A 公司注册信息、涉案品牌服务商标注册证明、品牌走秀视频等基础证据;另一方面,将电子证据提取固定作为重点,同时联系参与童模走秀的家长核实具体情况。
" 报名费都是通过培训机构统一支付的 "" 每次走秀活动包含品牌走秀和普通走秀,品牌走秀是指奢侈品牌服装展示,普通走秀不含这些品牌,两者交叉进行 " ……家长的陈述为案件突破提供了重要线索。
经审查证据查明,参与李某所办走秀活动的家长将费用交至培训机构,再由培训机构转入李某公司或其个人账户,而李某举办普通走秀与未经授权开展品牌活动的资金均转入上述账户。如何剥离李某举办普通走秀的合法收入,精准锁定李某侵权活动的违法所得,成为新的难题。
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际,承办检察官从李某被扣押的电脑中提取到一份人员参加情况表,表格行数存在明显跳跃、并非连续排列的异常情况引起了他的注意。这些 " 消失 " 的行是否隐藏着关键信息?带着疑问,检察官尝试点击 " 取消隐藏 " 功能,一份详尽记录随即赫然显现——其中不仅完整登记了所有参与走秀儿童的身份信息、报名机构、收款方式及酒店登记情况,更通过备注清晰标注了报名类型:部分儿童仅参与品牌走秀,部分仅参与普通走秀,另有部分参与 " 套餐活动 " 即同时参与品牌秀与普通秀,且表格中还详细列明了各类报名对应的具体缴费金额。
为核实数据真实性,承办检察官立即联系相关儿童家长,确认其实际支付的活动费用与表格记录完全一致,表格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得到进一步印证。承办检察官以此为依据,要求鉴定机构对涉案报名服务费收入重新审计,明确剔除套餐中单独参与普通走秀的费用,并在扣除相关产品成本后,精准核算违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冒服务商标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 情节严重 ",需满足以下条件: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该解释同时明确,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所收费用应认定为 " 违法所得 ";计算假冒服务商标的 " 违法所得数额 " 时,需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办检察官在最新审计结果基础上,严格扣除活动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同时剔除个别品牌商标不在保护期内的两次品牌走秀费用,最终确认李某的违法所得共计 11 万余元。
1 月,静安公安分局将李某及其设立的 A 公司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李某在明知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多场含相关品牌元素的儿童时装走秀活动,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A 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成为承办检察官审查本案的又一焦点。
承办检察官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后,发现 A 公司存在多项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一是组织架构虚化,除李某外仅一名设计师,案发前仅有一两名销售人员且无固定工资,难以认定为具备完整单位职能的组织;二是财产高度混同,李某虽以 A 公司名义租借场地、使用对公账户对外付款,但收取报名费时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A 公司收入与个人财产界限模糊;三是主营业务违法,A 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活动即为举办各类儿童时装走秀,其中大部分涉及侵犯服务商标;四是违法所得归个人支配,A 公司违法收益实际由李某个人掌控使用。
承办检察官指出,A 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违法所得归李某个人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条件,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李某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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