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8 月 12 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其中提到,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 15%。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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