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 龙岩市人民政府 " 官网消息,《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025 年 6 月 12 日省人民政府第 61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在通行条件方面,《办法》提出,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确保安全并遵守: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前方和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避让行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 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牵引或者拴系动物;载物应当捆扎牢固,不得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要求。
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且不得载人。
此外,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标准配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增建、配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已建成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城市轨道车站、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商场、公园、体育馆、展览馆、名胜古迹、广场等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设置符合标准且与需求相适应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鼓励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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