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17小时前
把鲁迅形象做成臭豆腐、染黄头发挂金项链!“恶搞风”文创侵权吗?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近期,一款 " 鲁迅同款毛背心 " 火上热搜。

这款由人民文学出版社旗下文创品牌 " 人文之宝 " 推出的 " 鲁迅系列 · 大先生的毛背心 ",吸引年轻一代争相抢购。这款文创产品的原型来自 1930 年鲁迅的一件标志性穿搭——紫色绞花针织背心,原件现珍藏于鲁迅纪念馆。有网友戏称,这是文豪的战袍,穿上秒变 " 人间清醒文学青年 ",也有作家表示穿上之后写稿更快了!

鲁迅长孙、鲁迅文化基金会会长周令飞曾向媒体表示,他对这款文创产品的 " 爆火 " 现象并不感到吃惊。除了文创,现在还有非常多的 " 黑科技 " 表现手段,让名人的展示从平面转向立体,从静态转向动态。

但是,市场上也出现了不少 " 问题产品 ",对鲁迅肖像进行各种萌化、恶搞。比如将鲁迅形象设计成四方脸臭豆腐形的,圆脸面团型的,戴海盗眼罩的,甚至是染金发挂金项链的 …… 这些 " 恶搞风 " 的鲁迅文创,不仅贬损鲁迅形象,还会让青少年对鲁迅形象构成错误认知,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设计、生产、销售 " 恶搞风 " 的鲁迅文创,

是否涉嫌侵权?

名人文创和文物文创的设计开发,

有哪些区别,法律对其分别有哪些规定?

对于文创产业的乱象,

行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监管?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 设计、生产、销售 " 恶搞风 " 的鲁迅文创,是否涉嫌侵权?

设计、生产、销售 " 恶搞风 " 鲁迅文创产品,构成对鲁迅人格权益的侵害,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风险:首先是存在肖像权侵权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鲁迅虽已逝世,但其肖像权仍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肖像权保护。将鲁迅形象设计为 " 四方脸臭豆腐形 "" 染金发戴金项链 " 等,通过夸张变形丑化其形象,直接触犯肖像权保护条款。

其次是存在名誉权侵权法律风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恶搞鲁迅形象(如 " 手持金榜题名卷轴 "" 迅哥儿带你去挣钱 ")将其庸俗化、拜金化,贬损其作为文学家的历史地位,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此类产品通过扭曲鲁迅精神内核,误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鲁迅的认知,已超出合理创作边界,属于 " 以文创之名行侵权之实 "。

再次是著作权衍生法律风险。若文创产品使用鲁迅肖像画或照片(如木刻像、历史照片),需注意相关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例如,鲁迅的官方肖像摄影作品若由特定摄影师创作,其著作权可能尚未过期,未经许可使用可能构成侵权。此外,若恶搞行为涉及对鲁迅作品的改编(如篡改名言),可能侵犯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若恶搞产品冒用 " 鲁迅 " 名义或与正规文创混淆,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或混淆行为。

总之,鲁迅作为新文化运动旗手,其精神遗产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如果进行合理使用可能不会侵权,但恶搞行为若损害其历史评价,或侵犯其人格权益和著作权等,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名人文创和文物文创的设计开发,有哪些区别,法律对其分别有哪些规定?

名人文创的核心问题是人格利益保护。开发者需取得近亲属或管理人(如鲁迅文化基金会)的授权,并确保设计符合鲁迅精神气质。法律未禁止创意化设计,但需避免低俗化。具体而言会涉及人格权保护,如民法典明确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姓名、肖像、名誉等权益。另外也适用商业使用限制原则,即未经授权将名人形象用于商品包装、宣传,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文物文创的核心问题是文物衍生权管理。文物本身可能受文物保护法限制(如不可移动文物复制需审批),其形象开发需由文物单位授权(如故宫文化传播公司)。设计需尊重文物历史价值,不得歪曲原貌(如禁止将兵马俑卡通化销售)。

3. 对于文创产业的乱象,行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监管?

针对当前文创产业存在的恶搞名人、抄袭文物等乱象,需构建 " 法律规制 + 行业自律 + 技术防控 " 的立体化监管体系:首先是强化法律规制,明确行为边界。通过细化人格权保护条款,如在司法解释中明确 " 丑化 "" 污损 " 的具体认定标准,将改变名人标志性特征(如鲁迅的胡须、发型)纳入侵权范畴,推动将鲁迅等文化名人纳入 " 公共利益保护 " 范围。

另外还可完善文物文创授权机制。即建立文物数字化授权白名单,要求平台发售数字文创前提交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件。其次,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可建立分级审核制度,由文旅、市场监管、版权等部门联合建立文创产品预审平台,对涉及名人、文物的设计稿进行合规性审查。另外还可制定行业创作规范,推动成立全国文创行业协会,明确 " 禁止恶搞历史人物 "" 文物元素使用需标注来源 " 等规则。

创新技术监管手段也很有必要。比如建立区块链溯源系统,通过 " 文创 IP 区块链存证平台 ",对名人授权文件、文物复制许可等进行上链存证,实现侵权行为的快速溯源。还可以用 AI 智能审核工具协助筛查,即开发 AI 图像识别系统,自动筛查电商平台中涉嫌恶搞名人、抄袭文物的产品。

最后,要加强公众教育与维权支持。通过开展普法宣传,结合 " 文化遗产日 "" 知识产权宣传周 " 等节点,通过案例解读、专家讲座等形式普及文创法律知识。建立维权绿色通道,设立 " 文创侵权举报平台 ",对名人近亲属、文物管理单位的投诉优先处理。

文创产业需平衡创意自由与法律合规。鲁迅文创的 " 出圈 " 证明了文化 IP 的商业价值,但开发需以尊重历史、敬畏法律为前提。对于 " 恶搞风 " 产品,法律应划出清晰红线;对于文物 IP 开发,需构建 " 保护-利用-传承 " 的全链条机制。唯有通过法律规制、行业自律与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力,才能让文创真正成为文化传承的载体,而非博眼球的工具。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博 见习记者 张婉莹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一起剪

一起剪

ZAKER旗下免费视频剪辑工具

相关标签

鲁迅 文创 马丽 黑科技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