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升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 号)以及《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坚持 "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 原则,以母基金模式运营,通过参设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开展投资。按照投资方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第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基金收益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子基金是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一般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运作方式。
第五条 产业投资类基金投向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或参设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企业的子基金。主要目标是围绕完善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辽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原则上产业投资类基金参设的子基金应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六条 创业投资类基金投向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或参设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子基金。主要目标是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提升辽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 " 卡脖子 " 难题。原则上创业投资类基金参设的子基金应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机构职责
第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架构由决策层、管理服务层和运营层组成。决策层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服务层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层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八条 管委会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管委会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任主任委员,有关副省长任副主任委员,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审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三)审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一定额度以上的直接股权投资及其重大投后管理事项;
(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论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组织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三)对子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及方案的实质性调整进行事前备案;
(四)对管理机构决策权限内的直接股权投资业务进行事前备案;
(五)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督指导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
(六)组织开展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七)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立足部门职责指导和推动基金设立,负责对接本领域国家级基金等工作,建立并完善项目库,做好适合投资的企业推介服务;
(二)省发展改革委编制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依托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配合国家做好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
(三)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为基金落户提供便利,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向子基金管理人征集基金设立方案或增资方案;
(三)针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形成投资方案或投资建议;
(四)评审子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及实质性调整,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报办公室备案;
(五)评审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及实质性调整等事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前应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审议;
(六)监督子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保证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
(七)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及收益上缴等,定期向办公室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八)负责子基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办公室开展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九)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国家级基金,开展投资合作;
(十)完成管委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营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运营方式:
(一)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子基金;
(二)重大战略或重点领域项目直接股权投资;
(三)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参设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各出资方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签订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子基金设立的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地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条 产业投资类基金参设的子基金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类基金参设的子基金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子基金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基金出资实行认缴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一次性出资、分期出资或按投资进度实缴出资。
第十五条 产业投资类基金参设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 30%,且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认缴规模的 60%。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类基金参设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 50%,且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认缴规模的 80%;对全部投资于辽宁省内企业的子基金,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最高可达该子基金认缴规模的 100%。
第十七条 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原则上不同时对同一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出资。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设立运营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累计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 20%,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参设子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子基金对辽宁省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 1.5 倍或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额的 1 倍(孰高),投资额认定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子基金对约定主要投资领域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2 倍,其中创业投资类基金参设子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 60%;
(四)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产业投资类基金参设子基金最多可延长 2 年,创业投资类基金参设子基金最多可延长 5 年。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围绕省内优质企业或拟在辽宁落地的省外企业设立专项子基金,专项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但应全部投资于约定的特定领域。
第二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参设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参与出资国家级基金或国家部委基金;
(二)与国家级基金或国家部委基金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
(三)与中央企业、其他省政府投资基金或国有企业合作设立且约定返投比例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基金;
(四)出资不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 15%,参与由头部机构管理且约定返投比例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基金。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二)管理人或其关联实体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 1%;
(三)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最近五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重大过失,无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失信信息等记录;
(四)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立项机制、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对投资运营中的管理风险承担责任;
(五)对在相关领域有出色投资业绩、行业领先的机构优先考虑合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应为注册在辽宁的企业或拟在辽宁落地的省外企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建立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分级审批和投后管理机制,具体按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四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按照 "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 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分担方式。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利用其享有的增值收益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出资人给予适当激励,具体激励措施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为利息收入、投资分红和股权转让增值,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及服务费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应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范进行选择。子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应签署托管协议,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子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加强对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其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子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实施细则,定期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管理机构定期向办公室提交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尽职免责和容亏机制,以其整体投资表现作为评价依据。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每只子基金、每个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存档。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市场化托管母基金参照子基金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有必要新设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应由办公室提出设立方案,经管委会审议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出资国家级基金,或与国家级基金共同出资设立基金,按照国家级基金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公布,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46 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
一、政策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辽宁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按照一号文要求,并结合近年来辽宁基金经营管理实践和基金行业新的发展趋势,借鉴其他省份相关经验,省财政厅组织对 2022 年 10 月印发的《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拟更名为《辽宁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重点考虑
在新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要求;
(二)按照投资方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三)针对两类基金制定差异化管理政策;
(四)紧跟国内基金行业发展趋势,放宽省基金出资比例、返投比例、存续期限等方面要求,提高政策竞争力。
三、主要修改内容
新办法主要包括 6 章、41 条。与原办法相比,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按照一号文要求,将省基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二是从统筹管理上述两类政府投资基金的角度考虑,将新办法名称调整为《辽宁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三是将直接股权投资作为省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之一。
四是提高出资比例上限。将省基金参设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上限由 30% 调整为产业类 30%、创业类 50%;将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上限由 50% 调整为产业类 60%、创业类 80%(全部投资省内的最高 100%)。
五是降低返投比例要求。将返投比例要求从省基金出资额 2 倍调整为省基金出资额的 1.5 倍或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额的 1 倍(孰高)。
六是延长存续期要求。将子基金存续期从 8 年提升至 10 年。原则上产业类基金参设子基金最多可延长 2 年,创业类基金参设子基金最多可延长 5 年。
七是对于参与国家、部委基金或与其合作等四种情形,放开基金注册地限制。
八是丰富基金运作方式,包括允许按项目投资进度缴款、允许设立专项子基金、取消省基金退出优先级要求等。
来源:辽宁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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