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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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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遵义市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白酒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整治白酒生产经营乱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典型案例一:贵州某某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5 年 7 月 5 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贵州某某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灌装 " 小飞酒(成功版)酱香型白酒 "。现场有成品酒 910 件(5460 瓶)及包装材料外箱 300 个,该批产品标识生产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包装盒上印制有 " 俄罗斯金奖 " 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白酒 910 件,没收包材 300 个,罚款 6006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贵州省仁怀市某某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 " 年份酒 " 案

2025 年 7 月 6 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贵州省仁怀市某某老窖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公司的成品库房发现有标注 " 原浆 10 年 " 的白酒 68 件 ; 标注 " 十五年 " 的白酒 81 件 ; 标注 " 原浆 20 年 " 的白酒 100 件 ( 规格 ; 标注 " 原浆 30 年 " 的白酒 62 件 ; 标注 " 年份老酒 ( 20 年 ) " 的白酒 113 件 ; 标注 " 年份老酒 ( 30 年 ) " 的白酒 20 件。因该酒厂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标注年份的相关佐证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白酒 446 件(2676 瓶);罚款 14181.6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 年 7 月 8 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贵州省仁怀市某某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注食品名称为 " 汉礼酱酒(武帝)"568 件(3408 瓶),该酒包装印制有 " 一带一路十周年 . 国礼品牌 " 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段文字相关佐证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 19470.44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5 年 4 月 14 日,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依法对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核查,在该公司场所内发现有包装完好的 5 款将军河系列酒,且规格固定,标签内容完整。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将军河系列酒 363 件(2412 瓶),罚没款 32530 元。

典型案例五:习水县某某白酒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5 年 5 月 15 号,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习水县某某白酒坊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堆放有发酵好待加工的玉米,现场有 1 个蒸锅正在蒸煮玉米,蒸馏器正在蒸馏酒类,有 11 个坑分别堆放有玉米和高粱,粉碎机 1 台正在工作,当事人及其儿子 2 人正在从事白酒生产活动,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停产停业,没收白酒 100KG,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习水县二里镇某某酿酒小作坊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 年 7 月 7 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习水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后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立案调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等信息的 9 款白酒进行执法抽样送检,经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 7 款白酒检验结论为合格,2 款白酒 " 国酒 1915 酒(国酒 1915 纪念酒)和窖藏酒(窖藏 1915)"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合格 7 款中有 2 款飞天接待酒和茅台 1918 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飞天接待酒 9 件(54 瓶)、茅台 1918 酒 58 件(348 瓶),没收包装材料 91 个,罚款 2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酱香仁怀

编辑 邓文盈 /编审 段筠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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