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2小时前
父母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资助被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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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9 月 17 日,北京昌平法院召开 " 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 新闻通报会,在一起案例中,老人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自己和老伴给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钱款 35 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其中部分钱款属于民间借贷,判决被告偿还老人 10.75 万元。

孙大妈与梁大爷育有一子梁先生。梁先生于 2013 年与刘女士结婚,2023 年离婚。离婚后,孙大妈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刘女士、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借款 35 万余元,具体包括:2013 年给付刘女士的彩礼 5 万元;2015 年代梁先生偿还购买梁大爷名下车辆的借款 15 万元;2022 年向梁先生转账的 3 万元;2022 年代刘女士偿还的借款尾款 7500 元;2019 年至 2021 年代梁先生、刘女士偿还的用于刘女士生意周转的 10 万元;刘女士生育时给付的 2 万元。

梁先生对孙大妈诉称事实及诉求均无异议,同意与刘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各担一半。刘女士则辩称,孙大妈此举是在创设夫妻共同债务,目的是协助梁先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多分财产,故不同意孙大妈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大妈主张的借款中:第一笔彩礼 5 万元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并非民间借贷,应另行解决;第二笔 15 万元系用于购买梁大爷名下车辆的款项,不构成借贷关系,不予支持;第三笔 3 万元转账因刘女士否认,且梁先生未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予支持;第四笔代还的 7500 元及第五笔代还的 10 万元借款,有证据及双方陈述佐证,刘女士未举证证明其与梁先生已自行偿还,故支持孙大妈要求二人共同还款的主张;第六笔生育时给付的 2 万元因无证据佐证,不予确认。

另外,梁先生对孙大妈诉求无异议,其作为孙大妈之子,可就法院未支持部分自行履行。综上,法院判决梁先生、刘女士共同偿还孙大妈 10.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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