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 09-25
天津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政策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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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思网讯:9 月 25 日,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近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

通知提到,1. 不动产转入信托时

委托人已持有的不动产转入信托的,委托人和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不动产转移材料、契税等完税结果材料、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机构依据受托责任购买不动产转入信托的,不动产出让方和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委托人出具的指令函、不动产转移材料、契税等完税结果材料、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情形下,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附记 " 不动产信托财产,信托名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附记内容须与信托文件保持一致。

受托机构取得不动产权利后,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 不动产转出信托时

信托存续期间或信托终止时,以不动产分配信托利益或处置不动产的,信托机构应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

不动产受让方和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信托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契税等完税结果材料、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转出信托后,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不再附记信托财产。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或依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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