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 9 月 30 日电,财政部、商务部发布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资金补助。实施期内,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 2 亿元,其他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 1 亿元。补助资金分两批下达。试点启动第一年先下达部分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试点城市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支持 15 个左右试点城市,包括符合条件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及其他消费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大、境外旅客较多的城市。政策实施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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