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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肖逸、李志光等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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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9 月 30 日 ST 证通公开信息显示,肖逸、李志光、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陈丽敏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信息披露违规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对临近期末的大额异常回款方式保持职业怀疑未对证通电子控股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广州云硕 ) 2019 年末以债务重组方式冲销某客户大额应收账款且交易对手方之一为广州云硕原实际控制人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 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上述债务重组的商业合理性及相关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2019 年修订 ) 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 2019 年修订 ) 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 2016 年修订 ) 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关注存货采购入库时点与合同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2019 年营业成本细节测试时 , 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某供应商存货采购入库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并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2019 年修订 ) 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 2019 年修订 ) 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 2016 年修订 ) 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控制执行不到位 2017 年对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 , 未关注个别客户底稿记录的发函地址与快递单收件地址、工商注册地址均不一致的原因 , 底稿也未留存该客户回函的快递单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 2010 年修订 )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部分底稿记录错误 2017 年收入底稿《营业收入前十名明细表》对部分客户使用错误税率计算不含税收入金额 , 导致该表格销售收入与营业收入审定数存在矛盾。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 2016 年修订 ) 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 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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