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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马电动车出事故 法院判险企按14.8万车损额理赔!保险公司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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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 10 月 16 日消息,一些车主有过这样的遭遇,购买车损险时,理赔保额要比车辆实际残值高出不少,保费也不算便宜。但真发生事故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有以车辆的实际价值去理赔,这也引起不少车主投诉。

据博主爆料,有法院对此类情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4 年 3 月 20 日,某公司名下的威马牌纯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 18.2 万元。

2024 年 6 月 1 日,驾驶员隋某某驾驶该车与大门楼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事故。一审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威马牌纯电动车损失价值为 148630 元。

但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某评估公司鉴定人在接受质询时,当庭陈述事故日未发生事故时威马牌电动车实际价值是 5 万到 5.5 万之间。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已不具备维修价值,当庭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事故日未发生事故时的车辆价值及车辆残值鉴定。但一审法院对鉴定申请未予理睬,按照鉴定报告确认的维修金额 148630 元认定了车辆损失。

事后,保险公司上诉,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日,未发生事故时的自身价值为 5 万到 5.5 万之间,但某价格评估公司却给出了 148630 元的损失价格,显然与事实不符,与其鉴定规范不符。

车辆损失保险保障的是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因市场价格、厂商倒闭或停产变动,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由保险买单。

对此,一审法院称,威马牌电动汽车生产商在 2023 年下半年即出现生产经营不稳定状态。

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具备完善专业的风险评估内设机构,完全有能力针对投保车辆价值的预期波动预设合理的投保价值。

原被告在 2024 年 3 月 20 日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系基于自愿原则,协商确认车辆投保金额为 182646 元,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现投保车辆损失金额为 148630 元,该损失数额未超过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 148630 元。"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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