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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以为无大碍收5800元“私了” 病情加重后想反悔索赔17万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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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 10 月 17 日消息,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觉得自己没什么大事,索要了数千元赔偿费私了,但事后发现受伤严重,想要反悔索要更多赔偿,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报道,2024 年 11 月 12 日,徐某驾驶摩托车途中,与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

交警认定徐某、向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徐某以为身体无大碍,未住院治疗,并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与向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向某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 5800 元。

调解协议书写明:" 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今后各方无涉。" 当日,某保险公司代向某向徐某转账 5800 元。

徐某回家后,感觉病情加重,后至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了右侧肩关节镜下肩关节肩袖修复、肩峰减压成形、肩外展功能重建术。

今年 6 月 30 日,恩施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伤残程度评定为伤残十级。

今年 8 月,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向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7 万余元。诉讼中,徐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法院认为,徐某与向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三日即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其时,徐某尚未申请司法鉴定,不知自己伤残十级的事实,徐某属于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

且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 5800 元,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另查明,徐某伤后误工期为 150 日,伤后护理期为 90 日、伤后营养期为 60 日。

徐某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引起,徐某、向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向某的小型客车在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50%,剩余 50% 由徐某应自负其责。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某与向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 16 万元,扣除已付的 5800 元,还应支付 15 万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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