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10 月 24 日消息,因为身体不适请病假休息,结果公司发现病假当天微信步数超 1.6 万步,认为属于假请假,并将其开除。发生这样的劳务纠纷,法律会怎样裁决?据报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小陈是江苏某公司的卷簧工,2019 年 2 月 22 日,他上班不慎扭伤腰部,后前往医院诊治。
从 2 月份到 3 月底,小陈期间断断续续返岗工作过几天,但因腰部和脚部突发疼痛,又连续申请多日病假。
其中,3 月 18 日,小陈返岗当天,中午又因脚痛向生产经理请病假,后至医院就诊,并将拟诊 " 右足疼痛 " 并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书拍照发给生产经理。
到了 4 月 3 日,公司向小陈发送了开除通知,通知中将 " 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 " 列为辞退理由之一。
突然遭遇辞退的小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小陈支付 118779 元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为证明小陈病情虚假,提供了 3 月 18 日的监控视频和当日微信运动记录,视频显示小陈是跑步进入厂区,且当天微信步数为 16949 步。据此,公司主张小陈右脚正常,不存在生病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小陈提供的门诊病历及其已经递交给公司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看,小陈因腰痛、右脚痛等就诊并休息是事实,且相关诊断并非仅有小陈主诉,医院亦对小陈进行了腰椎平扫、摄片(骨刺)等检查。
而影响微信运动步数的因素很多,不能以 3 月 18 日小陈微信步数多就推定其右脚正常,当日视频中跑步或步行也无法得出小陈病情虚假的结论。公司以此认定小陈属旷工显然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裁决公司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118779 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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