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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规:骑手骑电动自行车打电话、玩手机罚款50元 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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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 10 月 29 日消息,据媒体报道,修订后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办法 ")将于 11 月 1 日正式施行,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上路骑行等方面划出明确红线,处罚标准也更精准。

据了解,《办法》对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主体责任要求。

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将非机动车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建立健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非机动车;

做好非机动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此次新《办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原则。

一方面,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 50 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 " 处警告或者 20 元罚款 " 和 " 处 50 元罚款 " 两种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 20 元罚款: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载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的。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0 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未登记或者已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另一方面,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如对 " 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 "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对 " 驾驶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处 200 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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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 违法行为 安全隐患 交通安全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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