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等社交平台
早已成为企业
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渠道
员工 " 工作微信号 "
也成为重要的数字资产
一旦离职时账号交接不当
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职员工未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案。
2023 年 9 月,李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执行校长,后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调整为市场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公司所有,如乙方离职,离职前微信工作号数据必须上交公司。"
在职期间,李某使用两个微信账号积累了大量潜在学员资源。2024 年 5 月,教育咨询公司以李某 " 不尽职 "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6 月 15 日结清全部工资,双方签署离职通知书,完成离职手续。
然而,李某离职后未妥善移交其工作中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A 账号因仍绑定李某的个人信息导致支付功能被冻结,而 B 账号则完全无法登录。教育咨询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及电话联系李某,要求其解冻并移交账号,但李某始终未配合解决问题。
教育咨询公司将李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移交账号并赔偿损失 89240 元。
李某辩称,离职后已按教育咨询公司要求更换了账号绑定手机号,并多次提醒公司进行实名解绑,已完成基本交接义务。且账号在入职前已注册,部分客户资源应属其个人所有,请求法院驳回教育咨询公司诉请。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教育咨询公司所有,李某在离职时也同意将两个微信工作账号交给公司,但截至起诉前,案涉 A 账号仍受李某的身份验证所限制,支付功能无法正常使用,B 账号亦无法正常登录,直至 2025 年 7 月,法院组织双方当面进行交接,两个微信账号相关业务数据才由李某移交给了教育咨询公司。
上述情况客观给教育咨询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和影响,李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司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教育咨询公司主张其损失 89240 元,仅为其自行估算,并无确凿依据,但考虑到李某长达近一年才将案涉两个微信账号的业务数据完整移交,严重延误了公司的业务开展,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赔偿教育咨询公司经济损失 6000 元,对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李某所称双方交接工作已经完成,教育咨询公司的损失没有依据等抗辩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劳动者离职应依约完成工作交接
员工在离职后未能及时、完整地将用于公司业务的微信账号及相关客户数据移交公司,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受阻,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网络账号虽以个人名义注册,但用于履行职务并承载公司投入形成的客户资源及相关数据权益应归企业所有,员工离职时拒不移交关键数字资产,妨碍企业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经营影响,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持续时间、行业运营特点及举证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既是对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也警示劳动者应恪守职业诚信,离职时依法依约完成工作交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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