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 App 11 月 9 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 " 开门杀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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