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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共享充电宝漏洞骗取6.8万余元,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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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客户单月租金累计超过 99 元,则默认客户购买该充电宝——这是某共享充电宝的使用规则。然而,两名渠道商却通过篡改后台系统数据,骗取公司分账。日前,长宁区检察院办理了这起新型网络诈骗案件。

共享充电宝租赁业务通常采用公司与渠道商合作的模式,渠道商负责投放及推广业务,租金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该案中,涉事充电宝公司除了租金累计超过 99 元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外,还为渠道商开放了一项用于客户服务的 " 部分退款 " 操作权限。2022 年 4 月至 2024 年 10 月期间,身为渠道商的黄某、吴某发现了这一规则下的 " 生财之道 ":他们针对那些客户已经支付 99 元并实际获得充电宝所有权的历史订单,利用部分退款的操作权限,通过在后台发起小额退款,修改订单性质。操作完成后,由于该笔订单的总金额因退款而不足 99 元,系统随之将本来的 " 卖宝 " 订单自动变更为 " 租宝 " 订单。

这一篡改使得充电宝公司误以为相应充电宝仍处于租赁状态,并继续依据租赁分账模式,向黄某、吴某支付本不应存在的 " 租金 " 分成。通过如此 " 无中生有 " 地创造虚假租赁订单,二人累计骗取额外分利共计人民币 6.8 万余元。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本案后认为,吴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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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宝 充电宝 诈骗罪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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