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2小时前
离婚时约定6000元抚养费,男子以需养二孩诉降被两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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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 6000 元抚养费,四年后以经济状况恶化、需抚养另一名子女为由,诉请将抚养费降至每月 1000 元。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先后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特殊情况应遵照履行。

记者了解到,2021 年,赵某与侯某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明确女儿赵某甲由侯某直接抚养,赵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 6000 元。2025 年,赵某以自身经济情况不断恶化、收入明显降低为由,将侯某诉至丰台法院,主张另有再婚生育的女儿赵某乙需要抚养,且原约定的 6000 元抚养费已超出北京市生活教育费用水平和赵某甲的实际需求,请求法院将抚养费降至每月 1000 元。

对此,侯某明确表示反对。她辩称,2021 年两人调解离婚时,赵某乙已经出生,赵某对自身需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完全知情,当时即便考虑到赵某处于无业状态,双方仍协商确定了 6000 元 / 月的抚养费标准。此外,赵某在离婚时分得价值约 600 万元的房屋,具备履行能力却长期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已对未成年人赵某甲的权益造成持续性损害。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依法负担抚养费。赵某与侯某在调解离婚时达成的抚养费约定,是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 " 一揽子协议 ",综合考量了双方婚姻状况、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多重因素,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特殊情况应遵照履行。

法院指出,赵某虽主张收入降低,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其年仅 36 岁正值壮年,具备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同时,北京作为一线城市,生活成本与教育成本较高,侯某作为直接抚养方,在照顾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的付出远高于非直接抚养的赵某。综合上述情节,法院最终驳回了赵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结合此案释法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父母只有在收入明显减少、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等情形下,法院才可能适当降低抚养费负担比例。且即便抚养费暂时减少或中止,一旦父母恢复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原定标准甚至增加抚养费。

法官特别强调,抚养费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无论是否主张变更抚养费,法院均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审理原则。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是双方综合考量后的结果,不能随意变更。在此提醒广大父母,应秉持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友好协商抚养费相关事宜,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共同为孩子营造稳定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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