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 文 | 杨洋 编 | 李亦辉
11 月 21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兴业银行海口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尽职、投资业务管理不尽职、票据业务管理不尽职,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罚款 30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10 元,对黎规群、吴刚警告并罚款共计 18 万元,对谢红卫、邢诒深、李伟警告。
天眼查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成立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地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 7 号。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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