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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固收类证券投资业务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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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思网讯: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版)》的通知。通知指出,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联合租赁、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除外;

(四)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五)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六)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融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八)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九)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一客户和单一关联客户的限额管理,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60%;

(二)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8 倍;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

(四)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

(五)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

(六)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细则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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