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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堰市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高速公路 ETC 蹭车逃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多次偷逃高速通行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驾驶浙 CWXXXX 号江淮牌小型汽车,在湖北交投鄂西北高速公路各收费站通行时,多次采取紧随前车、恶意蹭刷 ETC 的方式偷逃通行费用。经查实,张某累计蹭车逃费达 71 次,涉案金额共计 3430.4 元。
2025 年 11 月 14 日,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蹭刷他人 ETC 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今日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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