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12 月 8 日消息,远程办公、灵活用工成为新媒体等行业常态," 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算不算加班?" 等争议日益增多。
据 " 南通通州人民法院 " 披露,原告谢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新媒体运营,加班需经钉钉审批。
后公司任命其为 " 运营兼客服 ",明确工作时间为 9:00 至 24:00,其中 18:00 至 24:00 为客服值班时间,但考勤显示谢某日常 18 时左右下班打卡。
2024 年,谢某主张下班后及法定节假日,需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处理客户咨询、订单等事务,存在大量非现场碎片化加班,诉请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公司辩称谢某未履行加班审批程序,工作不在办公场所完成,且部分账号为员工共享,无法认定其个人劳动,否认加班事实。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加班核心是法定时间外提供劳动,不限定场所,谢某提交的线上工作记录足以证明其加班;加班审批不能作为否定实际劳动的绝对理由;考虑到新媒体岗位碎片化特点,加班时长可综合裁量。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公司支付谢某加班费 1.2 万元、绩效工资 2000 元及经济赔偿金 1.8 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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