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2 月 11 日福瑞股份公开信息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刘生刚、朴仁花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信息披露违规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集团层面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情况 ,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 第三十条规定。
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福瑞股份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 , 导致 2023 年年报提前确认收入 288.10 万元 , 影响了定期报告的准确性。你们未能充分关注并恰当评价收入确认政策 ,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 下同 ) 第十条规定。二是福瑞股份未合理估计药品销售合同中存在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 , 以全额确认收入 , 支付给客户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时冲减销售收入。你们未能执行充分审计程序关注可变对价事项 ,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三是审计底稿记录的退货原因与实际不一致 , 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 下同 ) 第十条规定。
三、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程序不到位。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证据仅有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会计师访谈记录 , 未附其他技术可行性证据 , 审计证据不充分 ,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四、存货审计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实施观察管理层制订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 未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 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 ) 第四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五、在建工程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建工程福瑞健康科技园项目 2023 年期末余额 1.90 亿元 , 占总资产比例 7.17%, 未执行资产减值相关的审计程序 ,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你所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 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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