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12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光热发电项目建设,不断拓展光热发电开发利用新场景,保障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到 2030 年,光热发电总装机规模力争达到 1500 万千瓦左右,度电成本与煤电基本相当;技术实现国际领先并完全自主可控,行业实现自主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成为新能源领域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新产业。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光热发电项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
推动光热发电公平参与电力市场。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鼓励相关省份制定支持光热发电发展的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出台既能适应市场竞争、又能保障稳定运营的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光热发电容量,可按可靠容量给予补偿,鼓励相关省份探索构建光热电站可靠容量评估方法,待国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后与国家相关要求做好衔接。鼓励光热发电项目参与省内和跨省跨区年度电力中长期交易,支持光热发电积极参与各类辅助服务市场并获得收益。
建立健全光热发电激励机制。系统评估首批光热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经验,建立全行业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光热发电产业协同发展。系统评估新能源基地和源网荷储配套光热发电运行状况、调峰效果和系统支撑能力等,建立基于评估结果的项目激励机制。
提高光热电站绿色收益。统筹利用好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绿证市场和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等,做好支持政策衔接。光热发电项目可自主选择绿色收益来源,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拟申请 CCER 的,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按国家规定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项目,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加强土地等要素保障和政策落实保障。统筹协调新能源发展布局,在具备条件的风光大基地、源网荷储一体化、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供能产业园区,以及含光热发电的独立供能系统、光热与煤电耦合试点、热电联产等各类项目中,合理布局并预留光热场址,光热集热场区用地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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