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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事故车” 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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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的一天,在本市某 4S 汽车销售处,一辆崭新的待售汽车正静静等待着未来的车主。谁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碰撞打破了平静——李某驾驶车辆时不慎失控,径直撞上了这辆新车,车辆外观瞬间受损,就这样新车变成了 " 事故车 "。

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经认定,李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看着受损的新车,4S 店工作人员立刻联系了保险公司,着手安排车辆维修。经过专业维修,车辆的外观基本恢复,也能正常行驶了。

" 这车就算修好了,也不是新车了!"4S 店负责人坚持认为,消费者买车时要是知道车辆被撞过且修过,肯定会压低价格,甚至直接放弃购买。

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4S 店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结果显示,事故导致车辆贬值 20%,损失高达 1.9 万余元。于是,4S 店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贬值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却有不同的看法。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 车辆已经经过全面维修,各项使用性能都恢复到了事故前水平,完全不影响正常驾驶和使用。" 在保险公司看来,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只同意支付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是尚未投入使用的待售商品车,其核心属性是 " 商品 ",交易价值是其重要价值构成。虽然维修后能正常使用,但 " 发生过事故 " 的记录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导致交易价值下降,这种损失具有确定性,属于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本市津南法院参考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综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向 4S 店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及贬值损失共计 4 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的建议 " 的答复》,人民法院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在司法实践中," 少数极端情形 " 主要包括待出售的新车、行驶里程极少的车辆及受损后导致性能差距显著、原有特定属性无法恢复的车辆。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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