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区 46 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离世,其遗产处置问题引发关注。
12 月 24 日,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发布《关于担任蒋婷遗产管理人的公告》:
兹有自然人蒋婷,身份证号:31010919790407****,性别女,1979 年 4 月 7 日生,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去世,生前住所在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621 弄 87 号 1 室。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 0109 民特 922 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蒋婷的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担任蒋婷的遗产管理人。现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公告如下:
1. 若有与蒋婷存在遗赠扶养关系的人,依靠蒋婷扶养的人,对蒋婷扶养较多的人,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说明人的身份证明;(2)说明人与蒋婷存在扶养、被扶养或遗赠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 若有蒋婷的债权人、债务人,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2)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3. 若有蒋婷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人对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担任蒋婷的遗产管理人有异议,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2)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
本公告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存在上述情况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材料邮寄或提交至下述地址,并通过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以确认收悉。逾期未申报的,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021)25015443,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518 号 2 号楼 4 楼。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此前报道:46 岁上海独身女子离世,
身后事竟不能用自己的钱?
据都市快报此前报道,蒋女士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职员,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早逝,一人独居,独身一人。
10 月 14 日,蒋女士的同事收到她的微信消息," 今天有点头晕,可能无法到岗。" 关心她的同事上门查看,发现蒋女士身体很不好,就把她送到了医院。

经诊断,蒋女士是脑出血症状,需要手术。
因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蒋女士想到了远房亲戚吴先生,蒋女士的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
这门亲戚关系可以说很远了,两人只在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饭时打过照面。
考虑到蒋女士已经没有一个近亲属,接到蒋女士的消息后,吴先生义无反顾,赶到医院签字,并和蒋女士公司一起垫付了 3 万元医药费,让蒋女士得到救治。
然而,蒋女士后来病情逐渐反复,伴有烟雾病,逐渐变得神志不清,只能住在重症监护室,靠呼吸机维持。
截至 11 月 11 日,医药费已经累计到 21 万多,并且每天都在以五千到一万多的金额累加。
医院联系吴先生缴费,但高额的医药费让吴先生也无力负担。
经过将近 2 个月的治疗,蒋女士的病情却突然恶化,医院进行了专家会诊。
吴先生为了这次专家会诊,再次垫付了 1 万元现金。
然而蒋女士还是没有撑过去,于 12 月 14 日上午 10 点 45 分不幸离世。
吴先生咨询律师后得知,由于他和蒋女士是远亲,没有法定继承关系,其无法主张通过蒋女士的财产来还款。

另外,据上海电视台《民事一网通》消息,吴先生和蒋女士的朋友希望给蒋女士办理追思会,并购置墓地安葬,丧葬费用由蒋女士的遗产负担。吴先生在接受采访中说,其询问蒋女士生前所在的居委会后得知,目前只建议进行海葬。
虹口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居委会作为丧事的承办人,根据民政部门的规定,推崇生态葬。另外,吴先生可以提出申请成为丧事承办人,他可以提出购置墓地并先行垫付,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从遗产中支付,但墓地后续的维护费用需要吴先生承担。

蒋女士病历。图 /《民事一网通》视频截图
据《民事一网通》报道,蒋女士生病后一直昏迷无法动用自身积蓄,也没有亲属做治疗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其所在的居委会成为临时监护人,参与救治过程。居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治疗阶段,她一直强调 " 不惜代价,全力救治 ",但其间的医疗费用只能先欠给医院,另外吴先生垫付了押金以及部分耗材的费用。
对此,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如玲表示,关于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目前还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个人的资产仅由个人或其授权许可的人员依据相关程序才可以调取,这种制度也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但因为蒋女士的情况较为特殊,她没有自主调取财产的能力也没有其他授权人员,所以才会导致上述情况的发生。
这也体现了现有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不适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彭辉在评论文章中认为,公众的质疑直指核心:既然民政部门最终会接收遗产,为何不能在紧急时刻先行垫付?这一疑问揭示了现有制度的权责失衡——法律赋予民政部门遗产接收权,却未明确其紧急救治阶段的垫付义务。
关于蒋女士的身后事处理,同样体现了这种不适配。
12 月 21 日,虹口区民政局、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介绍了蒋女士的善后事宜。蒋女士所在居委会已与蒋女士生前单位、远亲联系,所在居委会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 12 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
公告中并未提及丧葬方式,但虹口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民政部门接手丧葬事宜,起到了托底的作用,那么按照相关规定,是推崇生态葬的。不过,吴先生可以提出申请成为丧事承办人,他可以提出购置墓地并先行垫付,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从遗产中支付,但墓地后续的维护费用需要吴先生承担。
虹口区民政局、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公告显示,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居委会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
程如玲解释,民法典规定,有遗嘱的情况下,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另外,据上海法治报报道,针对蒋女士遗产归公争议,22 日,虹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等法院受理遗产管理人申请,再确定如何操作蒋女士的遗产," 要等法院确定这笔遗产实在没有人继承,才会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 " 蒋女士不能用遗产为自己购买墓地 " 一说,该工作人员进一步澄清道," 民政局始终以逝者的利益为主。因蒋女士留有遗产,后续如要购买墓地,此类费用可从这部分遗产中支出。"
编辑 | 何小桃 杜恒峰
校对 | 魏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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