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2小时前
34年前杀人案,再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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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6 日,一起 34 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吉林高院 ")再审宣判,维持了 32 年前同一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这起案件中,出庭检察官和辩方意见一致,都认为原审被告人刘雪峰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上述意见未被再审法院采纳。

新京报此前报道,1991 年 8 月,吉林省松原市一名校园警察在胡同里身中数刀身亡,22 岁的苗圃工人刘雪峰被锁定为凶手。

该案历经两审。一审判决认定,刘雪峰与死者迎面相撞后发生口角,用尖刀将其杀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3 年 8 月,吉林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定性准确,量刑不当,改判刘雪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 1993 年 8 月吉林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 证人张某等人证实,刘雪峰有作案时间。并有现场勘查记载及法医鉴定等佐证,足以认定刘雪峰作案。"

刘雪峰坚称自己无罪,一直申诉无果,服刑 17 年 8 个月后于 2009 年重获自由。

2018 年 8 月,该案取得突破性进展,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雪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建议吉林高院重审该案。

刘雪峰再审阶段辩护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岚表示,原审判决中,除刘雪峰供述外,没有其他能够认定刘雪峰作案的直接证据。此外,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刘雪峰均表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

刘雪峰再审阶段辩护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文龙告诉新京报记者,26 日上午开庭他和刘雪峰一起出庭,聆听法官宣读判决书。高文龙介绍,吉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法院也未采纳出庭检察官和辩方 "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雪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 的意见,维持原判,刘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雪峰表示,他没有杀人,不认可吉林高院的再审判决,接下来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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