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2 月 29 日 ST 爱康公开信息显示,龚瑞明、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武多奇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信息披露违规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苏亚金诚所出具的爱康科技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经我局另案查明 , 爱康科技存在以下事项 :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1 年 , 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的朝阳爱康电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朝阳电站 ) 、大安市爱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大安电站 )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22 年 , 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的朝阳电站、大安电站、伊川县佳康电力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伊川电站 ) 、锦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锦州电站 ) 、崇左市爱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崇左电站 ) 5 家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21 年至 2023 年 , 邹承慧实际控制的苏州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苏州慧昊 ) 、江阴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江阴慧昊 ) 等公司对外借款 , 爱康科技及其子公司先后为其提供担保。爱康科技未按规定履行关联担保决策程序 , 未按规定在相应年度报告关联担保信息中予以披露。三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3 年 , 爱康科技子公司以供应链金融业务方式 , 通过资金方与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无锡慧荣 ) 、苏州慧昊 , 实际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 爱康科技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上述事项导致爱康科技披露的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苏亚金诚所为爱康科技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2 年 4 月 13 日和 2023 年 4 月 24 日 , 苏亚金诚所分别对 2021 年和 2022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苏亚审〔2022〕536 号、苏亚审〔2023〕730 号 ) , 审计服务收费均为 200 万元 ( 含税 , 税率 6% ) ;2024 年 4 月 29 日 , 苏亚金诚所对 2023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苏亚审〔2024〕861 号 ) , 审计服务收费 200 万元 ( 含税 , 税率 6% ) , 三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龚瑞明和武多奇。经查 , 上述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苏亚金诚所在爱康科技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 一 ) 未对关联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 , 未有效识别关联方 1. 未获取上市公司盖章确认的关联方清单 2021-2023 年审计过程中 , 苏亚金诚所未获取上市公司盖章确认的关联方清单 , 审计底稿中亦无与以前年度审计中形成的关联方工作底稿的比对留痕。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 ,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 2022 年修订、2022 年 12 月修订 , 以下简称《第 1131 号准则》 ) 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 ( 2010 年修订、2022 年修订 , 以下简称《第 1323 号准则》 )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 2016 年修订、2022 年修订 , 以下简称《第 1301 号准则》 )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2. 未对苏州慧昊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 , 未有效识别关联方 2021-2023 年 , 关联方苏州慧昊对外借款 18,623.04 万元 , 爱康科技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2023 年 , 爱康科技子公司与关联方苏州慧昊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3,373.43 万元 , 上述关联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均超过苏亚金诚所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2021-2023 年苏州慧昊存在以下疑似关联方的情形 : 一是苏亚金诚所获取的 2021 年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爱康实业 ) 审计报告显示 , 苏州慧昊为邹承慧控制的公司 , 且上市公司为苏州慧昊提供担保时 , 苏州慧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二是 2023 年爱康科技审计报告将苏州慧昊子公司江阴慧昊认定为邹承慧控制的关联方。三是苏州慧昊、苏州慧荣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苏州慧荣 ) 和江阴慧昊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爱康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及爱康科技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审计报告中 , 均将苏州慧荣披露为关联方 ; 爱康科技 2023 年审计报告中将江阴慧昊披露为关联方。四是 2023 年苏州慧昊与苏州爱康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爱康商务 ) 的财务报表的制表人为同一人 ,2023 年爱康科技审计报告中将爱康商务披露为同受邹承慧控制的关联方。苏亚金诚所未对苏州慧昊上述疑似关联方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 , 未识别苏州慧昊为关联方。3. 未对江阴慧昊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 , 未有效识别关联方 2022 年 , 关联方江阴慧昊对外借款 6,100 万元 , 爱康科技等为其提供担保 , 该关联担保金额超过苏亚金诚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2022 年江阴慧昊存在以下疑似关联方的情形 : 一是江阴慧昊与苏州慧荣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 且爱康科技为江阴慧昊提供担保时 , 江阴慧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二是江阴慧昊公示的邮箱后缀名与审计底稿中爱康科技的邮箱后缀名相同。苏亚金诚所未就上述疑似关联方的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 未识别江阴慧昊为关联方。4. 未对无锡慧荣的异常情形实施有效审计程序 , 未有效识别关联方 2023 年 , 爱康科技子公司与关联方无锡慧荣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074.45 万元 , 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超过苏亚金诚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2023 年无锡慧荣存在以下疑似关联方的情形 : 一是 2020 年和 2021 年爱康科技审计报告将无锡慧荣披露为关联方 ,2022 年爱康科技审计底稿中亦将无锡慧荣列为关联方。二是无锡慧荣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爱康科技多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三是 2023 年爱康科技子公司浙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慧荣发函询证 , 询证函的发函及回函地址均为控股股东爱康实业的办公地址。据苏亚金诚所审计底稿记载 , 其无法确认爱康科技与无锡慧荣是否存在实质性关联关系 , 对无锡慧荣代朝阳电站、大安电站、锦州电站和伊川电站 4 家电站偿付爱康科技子公司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苏州中康 ) 欠款的合理性或动机不了解。在上述情况下 , 苏亚金诚所未对无锡慧荣存在的上述疑似关联方的异常情形针对性地设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 未识别无锡慧荣为关联方。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 ,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 以下简称《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 第二十八条 ,《第 1323 号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第 1301 号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2022 年修订、2022 年 12 月修订 , 以下简称《第 1101 号准则》 ) 第二十八条 , 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 2019 年修订、2022 年修订 , 以下简称《第 1231 号准则》 ) 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 二 ) 函证控制底稿缺失 , 未关注函证过程中的异常情形 1. 未见函证控制程序底稿对于 2021 年苏州中康对朝阳电站、大安电站的其他应收款 ,2022 年苏州中康对朝阳电站、大安电站、伊川电站、锦州电站 , 以及 2022 年爱康科技子公司无锡爱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无锡爱康 ) 对崇左电站的其他应收款 , 苏亚金诚所均实施了函证程序 , 但底稿中未见发函及回函过程控制程序留痕。2. 未关注函证过程中的异常情形大安电站、朝阳电站、伊川电站及崇左电站 4 家电站的函证底稿显示存在以下异常情形 : 一是 2021 年朝阳电站、大安电站的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 ; 二是 2022 年大安电站、朝阳电站及伊川电站回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 ; 三是 2022 年无锡爱康对崇左电站询证函的回函单位为爱康科技子公司苏州中康电力运营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康电力 ) 。苏亚金诚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 , 不符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 1131 号准则》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第 1301 号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第 1101 号准则》第二十八条 , 以及《第 1231 号准则》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龚瑞明给予警告 , 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责令改正 , 没收业务收入 5,660,38 元 , 并处以 5,660,377.38 元罚款
对武多奇给予警告 , 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 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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