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30 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称个人出售持有 2 年以上住房将免征增值税,持有不足 2 年的按 3% 征收率全额缴纳。

公告指出,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对象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新政策取代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该条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同步停止执行。
对于过渡期的处理,公告规定 2026 年 1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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