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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被出具警示函,涉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及特殊投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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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新闻 1 月 6 日讯,近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书显示,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事项;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公告,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的控股股东朱玮杰持有的 24,223,051 股股份自 2025 年 6 月 25 日起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66%。然而,公司未及时披露这一股份冻结事项,直至 2025 年 8 月 26 日才进行补充披露。此外,2018 年 12 月,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与发行对象北京某投资基金签订了包含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但未在 2019 年 3 月公告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这些特殊投资条款。福建证监局表示,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被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如果对这一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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