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昨天
兴源环境股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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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 月 6 日兴源环境公开信息显示,兴源环境股东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钰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毛周红、林磊杰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 ,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3 月 8 日 , 财丰科技取得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兴源环境或上市公司 ) 23.76%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 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钰丰科技、兮涞信息和夏榕贸易与财丰科技同受宁波财创未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控制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66 号 )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3 年 3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期间 , 钰丰科技、兮涞信息和夏榕贸易通过私募基金于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兴源环境股票 , 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超过 1%。财丰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 直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才告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 ,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披露《关于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达到 1% 的公告》。

处罚决定如下:

对毛周红给予警告 , 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钰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 其中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50 万元 , 宁波钰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50 万元 , 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50 万元 , 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50 万元

对林磊杰给予警告 , 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 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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