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 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其职能限于借贷信息撮合,并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起诉平台,而平台本身运营合法合规,出借人的诉讼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发生一起民间借贷人王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经最高院审理裁定: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中,平台是否为实际借款人、出借人与平台是否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是法院是否支持原告主张的关键。对于合规运营的平台而言,由于平台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出借人以借贷纠纷起诉平台必然败诉。出借人如果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应当起诉实际收款人。基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精神,部分网贷平台当下正在推动 " 属地化催收诉讼 ",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这对出借人朋友们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
因此,建议广大出借人多关注平台讯息,平台一旦推出属地催收诉讼要尽快介入,把握有利时机,尽快借助属地法催手段锁定债权,掌握回款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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