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江苏省低空飞行服务中心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布江苏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用户飞行前,可登录江苏省低空飞行服务平台https://www.jfsc.cn/map查询,并按规定合法有序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重要问题须知》提醒如下注意事项:
1. 在适飞空域以内开展飞行活动,需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相关地市及部门颁布的操控员、无人机、空域及飞行活动管理相关规范,严禁未获批准飞入管制空域。
2. 个人飞行活动可在江苏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后开展飞行。
适飞空域使用说明:
适飞空域范围:真高 120 米以下,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2. 管制空域范围:
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3. 以下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在江苏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后开展飞行活动(省市任意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上述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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