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昨天
证监会一号罚单 余韩操纵股市五载获利逾5亿,罚没超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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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26〕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自然人余韩操纵 " 博士眼镜 "(300622.SZ)股价的行为作出处罚。该案历时五年有余,横跨 1252 个交易日,是近年来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持续时间最长、账户结构最复杂、罚没金额最高的案件之一。

处罚决定显示,余韩通过控制 67 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与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对倒拉抬,非法获利 5.1089 亿元。证监会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合计罚没 10.2178 亿元,同时对其采取为期三年的证券市场禁入及禁止交易措施。此案标志着监管机构对长期性、隐蔽性市场操纵行为的精准打击能力已进入新阶段。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处罚文书,余韩的操纵行为始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终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持续时间长达五年两个月。证监会将该操纵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为建仓与初步拉升期;2021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为高位对倒与价格维持期;2024 年 1 月至 8 月为逐步减仓期。各阶段均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及在实际控制账户间对倒交易等行为,显示出明确的预谋性与系统性。

在此期间,余韩实际控制 67 个证券账户组成 " 账户组 "。经查,该 67 个账户包括其本人名下账户 12 个,其余 55 个系借用亲属、朋友及关联企业员工身份开立,所有交易资金最终均来源于余韩控制的银行账户。账户组在 837 个交易日参与 " 博士眼镜 " 股票买卖,累计买入 1.106 亿股,成交金额 21.10 亿元;卖出 1.017 亿股,成交金额 21.54 亿元。截至操纵期末,账户组仍持有 871.4 万股,日均持仓量达 1391.3 万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 13.64%。

值得注意的是,在超过 1000 个交易日中,余韩账户组持股比例超过流通股的 10%,其中 150 个交易日更突破 20%。这一持股水平远超一般投资者,形成显著的持股优势,为其拉抬股价提供了基础条件。

操纵手法呈现高度协同特征。余韩多次采用 " 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 " 方式大额申报买入,制造买盘强劲假象。例如,2019 年 9 月 11 日至 27 日,其以该方式申报买入 751.17 万股,占当期总申买量的 65.08%;同期竞价买入成交 1088.4 万股,占市场总成交量的 20.08%。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日,类似操作再度出现,单周竞价买入成交占比达 20.02%。

此外,账户组在 212 个交易日实施了 " 自买自卖 " 式对倒交易,即在余韩实际控制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此类交易未改变实际持股总量,但人为放大成交量,干扰价格形成机制。其中有 12 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总成交量比例超过 10%,最高单日达 25.32%。

价格走势印证了操纵效果。" 博士眼镜 " 股价从 2019 年 6 月 25 日的 13.72 元 / 股上涨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的 37.81 元 / 股,累计涨幅 175.58%。而同期深证成指下跌 9.36%,偏离幅度高达 184.94 个百分点。经证监会测算,余韩通过上述行为获取违法所得 510,892,270.94 元。该金额系以其账户组实际买入成本与卖出收入之差为基础,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并参照同期合理市场收益率进行调整后核定。

面对调查,余韩提出三项申辩:一是缺乏主观操纵故意;二是实际控制账户仅为 9 个;三是交易未实质影响股价。证监会逐一驳回。决定书指出,银行流水、IP 地址、设备信息、资金划转记录及多份询问笔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其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67 个账户的认定仅基于确凿控制证据,非控制期间的交易数据已剔除。股价异常波动与大盘严重背离,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 5.1089 亿元,并处以等额罚款。鉴于其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依据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其同步采取两项 3 年禁入措施:一是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场所买卖任何上市或挂牌证券。

余韩案的查处,标志着证券监管对长期性、隐蔽性市场操纵行为的识别与打击能力已实现质的跃升。五年操纵周期、67 个嵌套账户、超 10 亿元罚没金额,这些数字不仅是对个体违法行为的清算,更是对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监管逻辑的具体体现。在大数据监控、资金穿透、行为图谱等技术手段支撑下,任何试图通过复杂结构掩盖操纵本质的操作,终将在证据链闭环中暴露无遗。

本案更释放出明确制度信号:注册制改革越深入,对市场公平秩序的法治保障就越需强化。证监会依法适用顶格罚款并同步实施身份与交易双重禁入,彰显对操纵市场行为的高压态势。资本市场不容许以个人意志替代价格发现机制,更不容系统性干扰交易秩序。随着执法精度与惩戒力度持续提升,违法行为的综合成本已远超潜在收益,市场主体的合规约束正在从外部强制转向内生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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