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快讯 15小时前
从“契约盲区”到“规范共荣”——〈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的“预经济学”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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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阶段,农业农村部近期印发的《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订单农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系统性行政指导。本文试图结合余求宝教授提出的 " 预经济学 " 理论,分析《指引》如何通过预期管理、风险前置和制度预置,化解农业产销中的不确定性,构建可持续的农业契约生态,从而推动农业产业链从 " 被动履约 " 转向 " 主动共荣 "。

一、预经济学视角下的订单农业困境:预期错配与风险后置

预经济学理论强调,经济活动的核心在于对未来的合理预期与风险预控。传统订单农业的痛点恰恰在于 " 预 " 的缺失:

1. 信息不对称导致预期错配

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往往对产品质量、价格波动、技术标准等关键条款存在认知落差,签订合同时常依赖模糊表述(如 " 优质产品 "),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2. 风险分配机制缺失

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不确定性风险多由弱势的生产主体承担,收购主体则可能通过技术指导缺失、压价收购等方式转嫁风险,形成 " 风险后置 " 的恶性循环。

3. 契约执行力薄弱

合同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细节(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导致履约成本高、争议解决困难,最终损害双方长期合作信任。

二、《指引》的 " 预经济 " 机制:制度化预期与风险共担

《指引》的出台,正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 " 预期明确化、风险前置化 " 的预经济学实践:

1. 主体资质预审,降低信用风险

《指引》要求双方核验资质并留存证明,尤其强调收购主体在提供农资时的许可备案义务。这实质上是将信用评估前置,避免因主体资格缺陷引发的系统性违约。

2. 投入品与技术的规范化预控

针对农业投入品质量、技术指导服务等关键环节,《指引》明确要求 " 全面清晰告知 "" 共同留样封存 "" 技术规程可操作 "。这些条款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和技术风险前置管理,避免收获时才暴露问题。

3. 价格与收购的弹性预期设计

《指引》鼓励采用 " 保底价 + 市场浮动价 "" 最低收购价 + 利润分成 " 等定价模式。这不仅是价格条款的创新,更是对未来市场波动的预适应机制,通过弹性预期增强契约韧性。

4. 违约责任对等化与争议解决本地化

《指引》强调违约责任 " 对等公平 ",并建议争议向 " 生产主体所在地法院 " 提起诉讼。这一设计预置了维权成本优势,平衡双方博弈地位,提升生产主体的履约信心。

三、从 " 合同约束 " 到 " 生态共建 ":《指引》的长期预经济价值

《指引》的深层意义超越合同文本本身,它通过规范化引导,推动订单农业从 " 零和博弈 " 转向 " 共生生态 ":

1. 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产业链效率

标准化合同减少谈判与争议损耗,使双方资源更聚焦于生产提质与市场拓展,符合预经济学中 " 通过制度预置提升全周期效率 " 的核心逻辑。

2. 激励长期合作投资

当预期趋于稳定,收购主体更愿投入技术指导、生产主体更敢投资绿色种植,形成 " 预期稳定—专项投资—质量提升—溢价回报 " 的正向循环。

3. 为政策精准介入提供接口

《指引》要求合同明确种植规程、农资来源等信息,这为政府部门开展质量追溯、补贴发放、风险预警等精准服务提供了数据基础,实现 " 市场契约 + 行政服务 " 的双重风险缓冲。

四、挑战与展望:预经济学的农业实践仍需深化

尽管《指引》体现了鲜明的预经济思维,但其成效仍依赖若干配套条件:

· 农户合同素养提升:需通过案例培训增强生产主体的条款解读与维权能力。

· 第三方服务嵌入:检验检测、仲裁调解等中立机构需同步下沉至产区。

· 动态适应性修订:不同农产品、不同区域的风险特征各异,《指引》需在地方示范文本中进一步差异化细化。

· 全方位生态覆盖:农产品的各个环节全链路预订合同管理,全方位生态覆盖,形成闭环。

结语:预见性制度与农业现代化的 " 软基建 "

农业农村部此次发布的《指引》,可视为在农业领域的一次重要 " 预经济制度实验 "。它通过将模糊的田间承诺转化为清晰的契约语言,把事后纠纷化解为事前共识,正契合余求宝教授所强调的 " 以制度预置驾驭不确定性 " 的经济哲学。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订单本身,更需要一套预见风险、平衡利益、激励共荣的规则体系。《指引》正是这一 " 软基建 " 的关键起步,其推行效果将深刻影响中国农业市场化改革的韧性与高度。

附:《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指引》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订单农业合同签订提供的行政指导。各地要加大《指引》宣传推广,积极指导有签订订单农业合同意向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参照《指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参照《指引》探索分领域发布订单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提高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要加强检验检测、涉农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核查等服务,引导合同双方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农资、科学规范从事种植养殖。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 年 1 月 14 日

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订单农业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合同主体基本信息及资质

第一条 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等;合同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等。

合同双方可以核验并留存对方身份证明、资质证照的清晰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依法应当具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销售或者加工、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等与从事订单农业关联紧密的内容。合同约定由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相关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收购主体还应当具有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已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或者提供从有相应资质主体购买的证明。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查验收购主体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要求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清晰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章 农业投入品提供

第三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生产主体购买、使用其提供的农业投入品和有偿服务,不得通过夸大功效、虚构补贴等虚假宣传诱导生产主体购买农业投入品,不得以此作为签订订单农业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合同约定由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农业投入品,相关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收购主体应当主动提供农业投入品的产品审批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合格证明、中文标签、使用说明书、技术规范、注意事项等资料,确保相关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质量合格,并对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及风险进行全面、清晰告知,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相关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与标签、使用说明或者相关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宣传推广时所承诺的品种、质量和性能相符,不得向生产主体提供失去使用效能、使用效能明显不好和明显不适宜在生产主体所在区域种植养殖的产品。

农产品收购主体向生产主体提供农业投入品的,鼓励双方共同确认留取封存样品。

第五条 合同双方对农业投入品类型、名称、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及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

第三章 种植养殖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基于成品质量控制需要对生产主体种植养殖管理提出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种植养殖技术规程或者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环境和条件、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等。

第七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承诺提供保障农产品生产质量的技术指导服务的,合同双方应当围绕种植养殖要求,明确收购主体提供技术指导的内容、方式、频次和相关人员资质等。鼓励收购主体免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四章 成品收购

第八条 合同双方对成品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基准数量及允许浮动幅度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并符合农业生产实际。未明确约定允许浮动幅度的,实际交付数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成品交付方式一般包括送货上门、收购方自提、第三方物流等。

第九条 验收一般在交付当场进行,通过第三方物流等方式交付的可以约定合理的验收方式和期限。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验、资料核对等。需要送检的,鼓励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合同双方对验收程序、验收标准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

交付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实际、以可量化的方式清晰表述,避免标准畸高或者使用 " 优质 "、" 名品 " 等可能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

第十条 合同双方对成品收购价格和付款期限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并根据农产品的品种结构、适种情况、品质等级、市场供需、消费周期、价格波动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 保底价+市场浮动价格 "、" 最低收购价+产品销售利润分成 " 等机制应对市场变化。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约定、未按承诺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或者提供错误技术指导、未按照约定收购农产品或者拖延支付货款,以及生产主体未按照约定的种植养殖要求从事相关活动、交付的农产品不符合约定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对等公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主体将其在相关广告和商业宣传中承诺的 " 保底收购价格 "、" 技术指导服务 "、" 灾害补偿 " 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写入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对争议化解方式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可以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农产品生产主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可以约定仲裁优先条款,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订单农业,是指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通过订购合同来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预商数字经济研究院新经济发展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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