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 App 2 月 1 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具体来看,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提升到 1000 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 " 反向开票 " 销售报废产品等 6 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 1000 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征管公告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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