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一起员工因如厕离岗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 合理需求 " 与 " 摸鱼违纪 " 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刘某在南通某电路公司担任专员,2023 年 2 月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一个多小时,长则超过 6 小时。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与刘某面谈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0 余万元,未获支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监控视频查明,刘某在 2023 年 2 月期间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达 11 次,每次 31 分钟至 3 小时 5 分钟不等,单日最长停留 6 小时 21 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正常如厕应即去即回,短暂停留不构成擅离岗位,但刘某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围,也超出其岗位职责所需,且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间在履行工作职责,故构成擅离岗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其累计旷工已达 6 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同样是因如厕离岗被解雇,另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不同。
李某是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消防中控员,2022 年 11 月值班期间因腹痛如厕 3 分钟,公司以 "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违反规章制度 " 为由将其解雇。李某认为,自己的离岗行为并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脱岗理由正当、时间短暂,属正常生理现象,且微信记录显示其曾多次联系同事顶岗,已经尽量避免脱岗行为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6 万余元。
法律人士明确:区分 " 合理需求 " 与 " 摸鱼违纪 ",核心看主观意图(是否逃避工作)行为合理性(时长频率是否合规)和岗位属性。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须严守合理合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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