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 亿理财资金,到期后仅剩 44 万余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引发关注。裁定校准了 "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 的资产管理底线,直指金融机构责任边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性命题。
2018 年 6 月,某公证处与某银行签订协议,用 1.8 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却遭遇无法兑付,仅剩 44 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均以 " 涉嫌犯罪、先刑后民 " 为由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 先刑后民 " 原则确立于 20 世纪 80 年代,时移世易。1998 年,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发现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线索时,应继续审理民事纠纷;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系 " 同一事实 " 作为判断标准。
此案包括大量伪造的存款利息回单、对账单,冒用的公证处会计签名等,确有个人犯罪发生。但案件中,刑事和民事并非 " 同一事实 ":民事争议聚焦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刑事犯罪指向的是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刑事案件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
从更长时间维度看,理财乱象与 " 内鬼 " 控制风险在金融领域并非孤例。此前,央视新闻即报道过 " 男子设惊天骗局 内外勾结伪造印章诈骗银行 14 亿 "。盈利压力下,部分金融机构合规权重低于业绩权重。内控失效不仅是管理漏洞,更是责任失守,透支的是金融信用根基。
守护金融安全,须压实金融机构 " 守门人 " 主体责任。完善内控与问责机制,杜绝制度空转。司法机关需明确刑民交叉案件边界,避免机械适用 " 先刑后民 ",让权利救济不再被刑事程序 " 绑架 ",正义高效实现。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穿透式监管力度,对屡查屡犯、内控严重失效的机构,以高额罚款、严惩人员及行业禁入增强约束力。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 先刑后民 " 也非金融机构履责的 " 挡箭牌 "。金融机构 " 尽责 "、司法公正、监管有效,筑牢信用基石,让每一份财富都能安心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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